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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章經達人學苑雜誌授權‭ ‬取自於第017期‭ ‬2008.02‭
‬(‬資料來源‭:‬2008/01/15‭ ‬金管會‭)
納稅義務人得以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公共設施保留地,按申請日公告現值申請抵繳遺產稅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,繼承人可以遺產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,同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「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,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」,不計入遺產總額遺產,則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「公共設施保留地」,是否可抵繳遺產稅?
國稅局說明: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公共設施保留地,為免稅標的,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,再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,自遺產總額扣除。則繼承人自得申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,按該項財產申請日土地公告現值抵繳遺產稅。提醒繼承人在被繼承人遺有相同情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者,別忘記可用以抵繳遺產稅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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